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3250号
申请执行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300Y),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怀坤,天津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239280841K),住所地东丽区张贵庄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树元,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74510.89元,执行费1154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7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2年7月28日、8月2日、9月8日、10月28日,2023年1月3日、2月21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存在多个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2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3年2月8日,本院执行员前往天津市河东区仓库大道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3年2月20日,针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经过进一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多个不动产均被2020津01**执恢21号案件查封,该案件申请标的为2000余万元,故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残值剩余,本案未予查封;
6、2023年2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多次联系申请执行人未果,因申请执行人未表示是否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未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丽国
审判员  刘战飞
审判员  高坤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洁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