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750号
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江安10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6968567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630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41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乐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