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82民初4074号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梁樱,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3元,减半收取3691.5元,由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