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6165号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66112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以661127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