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5079号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