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5079号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被告:***。 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领,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九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新乡市正巨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