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95号
申请人:太仓市超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CBXR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浒路43号天翼(苏州)科技创业园B幢三层A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6AYQ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市超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