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95号之二
申请人:太仓市超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沙南西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WCBXR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浒路43号天翼(苏州)科技创业园B幢三层A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216AYQ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市超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创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6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