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终2644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上诉人濮阳豫龙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9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豫09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书第九页倒数第四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补正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审判长 李彦敏
审判员 李 辉
审判员 马艳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