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409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北段路西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中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人郑州市中方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573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25737.5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