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1612号
原告:***,女,194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秀亭,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津南区天行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魏秀亭、***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秀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魏秀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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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关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