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4610号
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2)陕0112行审9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1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4610号之二
天津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22)陕0112行审99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标的为支付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已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1元,已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未人社监罚字[2021]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