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8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59272492),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该公司职员。
***与**、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