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2011219730926091X),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59272492),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5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庄国家粮食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43341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土村赤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