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8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2011219730926091X),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0759272492),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5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6380032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庄国家粮食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43341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赤土村赤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庄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樑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