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703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振业里20号楼5门602号。 被告: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2月11日,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四道沟村一区100号。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