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6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龙江路13号院。
法定代表人:楚红伟,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保全费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1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