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0103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李振邦),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学习,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符瑞霞,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前,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马永喜,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亚博,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振,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王喜中,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彭科,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郑州卓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超凡。
被执行人: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龙江路13号院。
法定代表人:楚洪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08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曾用名李振邦)、***、李海霞、王学习、符瑞霞、王前、李振海、马永喜、王亚博、王永振、王喜中、***、与彭科、郑州卓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