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青0122执418号
申请人青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执行标的:5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海**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支付令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督3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延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丽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