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与被执行人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6051171A。

法定代表人:姜修昌。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第19215023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22998.7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010698.8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9215023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戴晓红

审判员  陈小凤

审判员  刘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