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余颖,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6051171A。
法定代表人:姜修昌。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第19215023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122998.7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010698.8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9215023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戴晓红
审判员 陈小凤
审判员 刘 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