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202民初872号
原告: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姜修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江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龙井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彬。
原告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公司)与被告昌江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药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江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药控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昌江医院支付货款45412.5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9%从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采购药品,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412.56元。经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昌江医院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国药控股公司向被告昌江医院供应药品,被告昌江医院于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2019年8月2日,经被告昌江医院确认,尚欠原告国药控股公司货款45412.5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且被告昌江医院确认截止2019年8月2日尚欠原告国药控股公司货款45412.56元。因此,原告国药控股公司要求被告昌江医院支付货款45412.5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被告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原告国药控股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昌江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货款45412.56元及逾期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昌江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兹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