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鸿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鸿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7273号
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鸿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雍天放,总经理。
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鸿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上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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