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8执746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8民初5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453212.93元,分十二笔(月)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于每月30日支付25万元,余款至2021年5月30日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原告可就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二、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38277元,减半收取计191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139元,原告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9139元,被告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00元。因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履行了0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0367.28元,现已冻结扣划,于2021年5月13日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豫ANV333、豫ARK518汽车两辆,现已查封。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因郑州市车管所反馈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共计已执行到位80367.28元,本案债权尚余2627845.6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予太商砼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张霄鹏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马 斌
书 记 员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