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执11号
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的鄂仲字(2019)第0844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还款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823万元,并按月利率1.8%向申请人支付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按月利率1.8%向申请人支付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3.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600万元,并按月利率1.8%向申请人支付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4.向申请人支付已经由申请人垫付的案件仲裁受理费494895元、处理费197958元;5.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6.承担本案执行费25029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在利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司法拘留,并书面同意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 景 全 审判员 孟和巴图 审判员 杨  平
法官助理 刘尔奇 书记员 吴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