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4执恢17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启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多次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鸣鹤
审 判 员 孙富春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法官助理李原明
书记员胡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