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特11号

申请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该公司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孟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与***系继父子关系),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申请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克独劳人仲案[2020]24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该按照***在我单位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45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或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标准计算,仲裁裁决按照2018年度克拉玛依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35元为基数计算错误。

***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应该按照当地州、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克独劳人仲案[2020]24号仲裁裁决: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220元。另查明,2016年***应聘到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8年8月19日,***在工作中进行吊装作业时挤伤左手手指,经诊断为左小指开放性骨折。2018年12月5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10日,被鉴定为伤残十级。2019年5月***与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工伤认定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享受伤残待遇。***因工作原因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相关待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二十九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1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因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十级,2019年5月双方签订协议正式解除了劳动合同,应按照2018年度克拉玛依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综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克独劳人仲案[2020]2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远志审判员唐杰审判员叶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那 几 班 尔 ·迪 里 夏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