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6民初180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延津县建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1733571479。
法定代表人:李云飞,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华凤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丽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