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西美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464号 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用名**,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西美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西美灌排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3)苏0322诉前调2317号】中,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美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西美灌排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精工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