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康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作为被告不适格,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虽然当事人在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该约定管辖不明确,其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结合本案而言,被告重庆早八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为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在审理管辖异议案件程序中不作评判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