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514号
申请人:***,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李海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现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2233924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35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14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焦迎九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