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民初5516号
申请人:**,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李海涛,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现住灵宝市。
被申请人: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2233924U。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7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寿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涛、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7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61元,暂由申请人**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姚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