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9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自尚,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内玉月路1519号。
法定代表人:侯夏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清,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焕阳,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6号楼18层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女,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黄海锋,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城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世川,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
原告***与被告玉田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丰润市政公司)、黄海锋、第三人王世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自尚、被告玉田中裕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武清、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傅焕阳、被告河南丰润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海锋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11075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玉田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黄海锋签订《煤改气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提供劳务,负责河北省玉田县煤改气项目工程的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和庭院管网、入户安装以及入户管道焊接、清扫打压等施工内容,按台账实数390元/户计算劳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共完成了625户的工程量,2020年1月15日玉田县中裕燃气有限公司委托的工程监理王世川出具证明一份,确认原告安装的625户已安装完成且合格。后由于被告方原因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他渠梁河村剩余工程由其他施工队完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劳务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据原告了解,案涉施工项目系2019年农村气代煤改造工程,发包方是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承包方是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曾用名:焦作中裕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由河南丰润市政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工程款。但目前经原告核算,还有部分工程劳务款尚未支付。诉讼过程中原告不再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河南中裕燃气公司、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辩称,1、原告与河南中裕燃气公司、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均没有合同关系,且无权超越合同相对性向二被告主张权利;2、无论原告是否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有关,无论其与黄海锋或者案外人唐余恒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存在未付工程款项,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与河南中裕燃气公司均已与唐余恒和河南丰润市政公司结算清楚,支付完毕。二被告没有未付工程款,不应承担在未付工程款内付款义务。
河南丰润市政公司辩称,河南丰润市政公司合法分包河南中裕燃气公司、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的劳务作业工程,双方签署的2018年6月至2019年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在诉状中事实和理由自述与被告黄海锋签订煤改气施工协议一份,河南丰润市政公司并不知情,黄海锋与河南丰润市政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属于原告与黄海锋之间的个人行为,所以原告向河南丰润市政公司主张权利错误。原告所述的案涉工程,河南丰润市政公司收到总承包方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支付的款项,河南丰润市政公司不存在款项未付情况。原告向河南丰润市政公司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主体错误。
黄海锋辩称,1、本案背景情况:被告黄海锋将燃气管道安装渠梁河村整村工程交付给原告施工,双方在2019年5月份签订了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燃气管道安装和庭院管网、入户安装及入户管道焊接、清扫、打压、防腐、阀门及调压计量装置安装等事宜。合同期限为1个月,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工程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后原告进驻施工。2、原告施工中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延期,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应当对此予以赔偿。原告违约情况主要是:(1)原告因手下人员少,造成工程严重延期。原告接手工程后,由于原告手下人员少,无法按期完成整个村庄的施工,造成工程严重延期滞后。河南丰润市政工程公司看到这种情况后,唐余恒派人把原告未完成的工程全部建设完毕。(2)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合格,唐余恒于是增派人员对不合格工程部分进行补救和返工。(3)唐余恒在2020年8月7日给黄海锋出具了证明:因黄海锋工队施工滞后,导致工期延误,增派渠梁河工时428,共计102720元,(壹拾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增派琵琶营工时213,共计63300元(陆万叁仟叁佰叁拾元整)。由唐余恒实际扣除原告***工程款。同时可以证明该工及工款由河南中裕燃气有限公司派人到渠梁河施工工时428合计工人工资102720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不合格,唐余恒于是增派人员对不合格工程部分进行补救和返工。这部分工程量不是***所为,因此***无法要求黄海锋支付此笔工程款。3、原告到底干了多少户的工程,原告无法出具有效的依据予以证明,无法确定原告具体施工户数,且当时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验收。原告声称已经施工625户,实际上原告没有找被告进行核对。被告找原告核对,原告均找各种理由拒绝核对,导致施工户数不明。另外,原告声称已完成的625户没有经过玉田燃气公司项目部验收。只有经过验收合格并进行核算后才能对原告施工真实情况作出结算。原告没有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所有事宜,原告提交的材料统计表等证据没有施工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也没有原告被告核对后的签字,更没有验收户数等验收报告,不能确定原告具体施工户数是不是625户,王世川所出具的证明不具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合同相对性只有发包方(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由公司盖章、负责人签名才具有合法性。否则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我方也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4、原告在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领取的施工材料也没有核对结算,导致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扣押被告的材料押金。原告在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领取的施工材料,领取了多少,使用了多少,损耗多少,剩余多少,被告黄海锋要求原告对领取的材料进行核对核算,但是原告拒不核算核对,导致被告黄海锋押金被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扣押无法取回。综上,对于原告的施工户数、违约情况、造成的损失情况、材料使用情况,原告一直拒绝核算核对,导致目前原告的施工合格数量不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黄海锋与原告***施工期间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该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黄海锋是实际施工者,不是支付工程款主体,因此无法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也拒绝赔偿。原告行为给被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权。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煤改气工程施工协议、证明、2019年杨家套镇调压箱户内材料统计表、2019年农村改造工程中中标结果公告网页截图、劳务人员临时用工协议复印件、人员信息表复印件、邮储银行账户对账单复印件、李峰、王树华、梁理想的书面证言及李峰、梁理想出庭证言、录音光盘,黄海锋通过微信提交证明打印件、统计表打印件,河南丰润市政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份,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提交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转账凭证复印件、承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就2019年农村气代煤改造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为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曾用名焦作中裕燃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河南中裕燃气公司。河南中裕燃气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丰润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分包范围和内容:河北玉田中裕燃气有限公司的市政中、低压管道工程、居民小区庭院管网工程、工商用户工程以及零星燃气管道工程等常规燃气工程管道铺设、安装、迁移改等。具体单项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以派工单为准。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承包方式:包清工。……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余恒系河南丰润市政公司施工班组长,黄海锋负责施工班组。
2019年5月5日,***与黄海锋签订煤改气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甲方:黄海锋乙方:***…工程内容:天然气管道安装和庭院管网、入户安装以及入户管道焊接、清扫、打压、防腐、阀门及调压计量装置安装。自调压箱钢塑转换开始至入户通气完成的所有施工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及辅料。合同期限: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25日。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现场代表负责协调与业主的关系,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2、甲方负责监督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抽查乙方的工作,对乙方不符合燃气施工行业规范工作质量的要求,工作操作规程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方案,对违规者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统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结算,统一计记账,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方及甲方的账务核算制度,并按时提供劳务人员工资表,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因质量问题成的材料浪费,返工损失责任乙方自行负责。六、违约责任…5、双方约定,班组责任人及施工人员,无论任何理由中途不与甲方交接,无故停工三天以上造成工程进度损失,擅自撤离施工人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赔偿,并且不予结算。每个自然村的施工期限另行签订补充条款。七、结算方式1、甲方依据与发包方的结算约定,执行每个自然村施工进度为结算单位,结算由发包方项目部验收确认合格后结算。每个村按基础工作台账户数完成入户燃气表数,达到初步通气条件,给予计算完成工程量60%的劳务工程款及包控材料结余款,另外35%的款项在发包方验收合格后给乙方所有施工任务完成后一并计算。余下5%做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方返甲方后不计息支付乙方…十二、补充条款按台账实数叁佰玖元壹户(原告陈述该条款系黄海锋手写)…10、甲方与乙方每月结算工程款时以中裕天然气报价单为依据”。该合同所涉工程系上述所涉工程的一部分。***于2019年在玉田县施工完成了625户煤改气工程。
玉田县中裕燃气公司与河南中裕燃气公司间已结清工程款,河南中裕燃气公司与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间已结清工程款。黄海锋于2020年1月20日确认收到了其所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并承诺以后有劳资纠纷与其他方无关,由黄海锋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对此承诺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黄海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黄海锋主张***存在违约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的工程款数额问题,其与黄海锋所签合同的“十二、补充条款按台账实数叁佰玖元壹户”条款,原告陈述该条款系黄海锋手写,黄海锋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该约定625户的工程款总额243750元,***主张河南丰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110750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此款项应由黄海锋给付***。关于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做质量保证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发包方返甲方后不计息支付乙方,工程款的5%应为12187.5元,该部分不应计算利息。黄海锋应给付余下未付款项98562.5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要求本案其他被告支付证据不足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海锋给付原告***工程款110750元及利息(以9856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连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