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国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王国珺,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2233924U.
法定代表人:杨剑。
原告***与被告王国珺、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