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490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焕阳、马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