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4902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焕阳、马珂,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裕燃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明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