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图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宏图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某某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5民初528号 原告:宁波宏图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655号655号-1号657号014幢2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7051044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36弄321号1-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LU6H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东方城美嘉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宁波宏图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北**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原告宏图高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农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宏图高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农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63939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4日,宏图高科公司与**农场公司签订《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由宏图高科公司承包宁波阿狸**农场项目(以下简称阿狸农场项目)场内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工期30日(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签约合同价为1182566元,工程质保期两年,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3%。2019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于次日投入使用。2019年10月25日,涉案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于次日投入使用。2020年12月28日,双方结算,签订《合同分期付款协议》,确定**农场公司尚欠宏图高科公司工程款463939元,双方达成付款协议如下: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5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5万元,待原合同质保期限结束,完成质保期限内维修内容,由**农场公司据实扣除(如有发生),据实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含质保金),剩余工程款具体数额按照质保期扣减费用据实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1月29日、7月1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15万元,共计30万元,尚欠163939元工程款未付。宏图高科公司已向**农场公司开具了与结算总价相当的全部发票,发票金额为1291734元。宏图高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第三期工程款163939元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农场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现经宏图高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致成本讼。 **农场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及所述的事实无异议,但其无需支付款项并赔偿利息,也不应承担诉讼***全费。理由如下:其于2021年10月24日应政府要求关闭,10月27日,阿狸农场项目全部拆除完毕,在未获得政府补偿情况下,其损失超千万元。但政府的拆迁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因项目现场已经被拆除,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其无需再向宏图高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宏图高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联络单、增补清单、合同分期付款协议、银行明细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场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农场公司提供了函和整改通知书,因系复印件,宏图高科公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但对阿狸农场项目现场已经拆除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该组证据系复印件,但根据宏图高科公司陈述,本院确认由宏图高科公司施工的阿狸农场项目现场已经拆除这一事实。 本案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以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除宏图高科公司诉称事实外,另确认以下事实: 宏图高科公司施工的阿狸农场项目现场已经拆除。宏图高科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诉讼保全支出保全申请费1342元。 本院认为,宏图高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农场公司之间就阿狸农场项目存在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宏图高科公司施工完成后,**农场公司理应按约支付工程款。现**农场公司在结算并承诺支付工程款的日期届满后,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本院对宏图高科公司要求**农场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程款以及自承诺付款日次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保全费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农场公司辩称政府拆迁系不可抗力以及因政府拆迁致合同自动解除、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其他费用的辩解,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宁波江北**农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宏图高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3939元并赔偿以1639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诉讼保全申请费损失13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宁波江北**农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陈珂 附: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