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调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40号
申请人:四川***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4社。
法定代表人:张传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琼、李建军,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北四区09层09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怡娜。
四川***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78376.24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财产保全措施在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378376.24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2412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