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1431号
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北四区09层0901号。
法定代表人:黄怡娜,职务不详。
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8元,由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1209元,由原告四***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夷杨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