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6民初18337号
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麦海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笑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宜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蔼彬。
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叶子祯。
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合同补充协议》)、2016年3月18日签订的《产品升级/续购订购单》;2.若经审理不支持撤销《销售合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产品升级/续购订购单》,则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4,849元;3.两被告返还或退还原告货款406,172元及利息(以406,17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判决撤销合同之日或判决退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两被告作为软件技术优势方,利用原告对软件知识和相关经验的贫乏,故意在《销售合同》中漏写ERP必不可少的功能模块等,声称能满足原告对ERP的个性化需要,导致原告在重大误解情况下轻率签约,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合同签订后,两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交付产品,反而要求原告续购ERP必不可少但又被两被告漏写的固定资产功能模块,原告因重大误解而于2016年3月8日轻率签订《产品升级/续购订购单》,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该续购模块被告也未交付。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均未果,故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交的《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上甲方均为原告,乙方虽打印为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但合同落款乙方处加盖印章的均为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故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应为原告(甲方)与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乙方)。同时,《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该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另外,《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升级/续购订购单》未对管辖进行约定,但其均系对《销售合同》的补充,其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为准,故与《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和《产品升级/续购订购单》有关的争议亦应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乙方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38楼,故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管辖。且现原告与两被告均再次确认同意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钱佳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