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17172号
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文阁工业区第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433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9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和新路4666弄1号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73408470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38楼,组织机构代码5776517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敏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