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3723号
起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文阁工业区第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433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龙门县,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6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1、撤销起诉人与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销售合同》和《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配套服务合同》;2、若不支持撤销合同,则两被告向起诉人支付违约金134849元;3、两被告返还(因合同被撤销)或者退还(因违约)起诉人货款406172元及利息(利息以406172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判决撤销合同之日或判决退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配套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配套服务合同》)及《鼎捷E10管理软件V2.0神州数码工作流软件V3.1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上述三份合同乙方落款处均盖有“深圳市鼎捷软件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公章。其中《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该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配套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该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虽然三份合同并未加盖乙方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但两份合同的首页及落款处均载明乙方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4666弄1号。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转账凭证,均显示起诉人将合同价款转入至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因此,本协议管辖条款明确、有效,本案应由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上××闸北区,且起诉人未举证证明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冠鹏
审判员*小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