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3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鑫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勃湾区红发蓝天塑业,经营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
经营者:***,男,1987年7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9日生,汉族,海勃湾区红发蓝天塑业员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上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乌海市鑫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海勃湾区红发蓝天塑业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商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7.31元,减半收取6723.6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民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