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8383号
申请执行人: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鼎华创工程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66059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马庄路一号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6036696E。
法定代表人:利七妹。
申请执行人鼎华创应急装备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3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73392.61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随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本案执行款项480393.5元支付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473392.61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7000.89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民初336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