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宠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龙翔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冉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成,董事长。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305836.27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执行员  王淼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