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龙翔路6号。
法定代表人冉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远腾,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丽,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长冶路一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陈丙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华兴住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方嘉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