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24执10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住**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川都江堰经济开发***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住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路**号10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84、川A****N、川A***X、川A***2L、川A***3、川A***AY、川***N45、川A****P、川A***6Y、川A***N6、川A***E9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