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216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752435。
负责人:苟开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龙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949479163。
法定代表人:冉琴,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27号商鼎国际1号楼1单元1008、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668776。
法定代表人:段益容,职务不详。
被告:***,女,汉族,***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冉琴,女,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熊长证,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冉琴,熊长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撤回对被告成都伊客斯特门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冉琴,熊长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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