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畅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湖州畅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526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浙江湖州畅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丽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萍,经理。
第三人:彭震,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湖州畅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彭震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臧丽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