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2024号之二
原告:上海厦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伟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志,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逸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厦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厦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厦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建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佳越殷晓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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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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