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583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静晔。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现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以案件在立案后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郐美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