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扬州恒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扬执字第023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皮市街158号。
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位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便于案件统一协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海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3)扬执字第0230号,由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方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