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03民初2974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唐烨。
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