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4115号
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四川雅图发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